成都金融服务业商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成都金融服务业商会》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执行。相关规定公示如下: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长:80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理事10000元/年,单位会员、个人会员:2000元/年。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