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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告

成都金融服务业商会 章程

2024-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成都金融服务业商会(以下简称为“本商会”);(英文译名Chengdu Financial Servic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FS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蓉投资、发展,或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实体,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行业性商会。

第三条

(一)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三)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商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广泛地团结成都市的金融从业机构,支持和鼓励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跨界合作,为区域金融创新探索新路,以便更好地为本地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创新性的金融服务,为将成都建设成为区域金融中心做出贡献。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2号1栋16层1607,邮政编码:6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组织进行金融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金融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金融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商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商会与政府、商会与会员和商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给会员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听取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为会员服务。

(六)开展对经济政策和经济导向、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

(七)指导并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为企业改造、投资和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及参加国际性展览会,促进商会内部及国际间的沟通和联系,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审计、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十一)开展有益于商会发展的其他活。

(十二)承办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的工作,做好成都主流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及其客户交流和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二)个人会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金融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商会名誉会员,聘请对成都金融服务业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和领导干部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商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进行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无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包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历届会长离任均作为商会创会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组织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实行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核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商会理事、常务理事、商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长:80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理事:10000元/年,单位会员、个人会员:2000元/年。

第四十

本商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批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应到131人,实到117人。实到人数超过应到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117人呢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出席会议全体会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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