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金融服务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金融服务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金融服务行业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金融服务行业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服务行业(含外资金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境内金融服务行业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金融服务行业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操作、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